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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,企业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、临时安置补偿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。 2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: (1)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; (2)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、临时安置的补偿; (3)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。 3、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,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。 4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,就补偿方式、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、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、搬迁费、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、停产停业损失、搬迁期限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,订立补偿协议。 5、补偿协议订立后,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。